时间:2025-01-07 浏览量:16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股东未按约定缴纳出资的,国有企业应当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法律依据】《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国资委的重磅新规《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体现了对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进一步强化。该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应严控非主业投资,审慎选择参股合作方,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明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制定《转让方案》,提交给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2)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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